普洱市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辣鸭脖半斤计价是否合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制链接]

1#

多次购买辣鸭脖的罗女士,近日无意发现,她时常光顾的“绝味鸭脖”,其销售价格的标签居然是以克标示单价。对此,罗女士认为不正常,也不正当,随即向本报热线反映。

市民反映

近日,罗女士在摄乐街“绝味鸭脖”店购买了鸭脖,支付63.9元。“咱看的人家称好了,觉得贵也得买啊,嫌贵说不买,多没面子。”回到家,罗女士仔细查看小票,这一看才惊讶地发现,辣鸭脖小票上单价是每公斤79.6元,但罗女士依稀记得柜台的标签是19.9元,但她没有留意标签上的计价单位,莫非是以克(半斤)论的?

之后她去现场进行核实,果然,辣鸭脖旁的价格标签醒目地标示着“19.9元”和不太醒目的“克”。店员的解释是,这是加盟店,统一标价。合适不合适她也不知道。

市场走访

对此,记者进行了走访,先后去了兴华街、和平路等处的3家“绝味鸭脖”店,以及其他几家出售鸭脖的熟食店。这3家“绝味鸭脖”店的价格标示方式均与摄乐街那家店一样,都是按克计价。记者还注意到,这3家店的价格标签,皆存在价格数字标示大、计价单位标示较小的情况,消费者第一眼看到的是价格数字,计量单位极易忽略。

记者随机采访几位路人,大家普遍认为,商品价格标签通常认为应该是克为计量单位,平时购物并不十分留意,更多留意单价。

不算违法

商家以非常见的单位计量商品重量,是否合法?

记者就此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该局商品价格监督检查科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和价格。但对计价单位是具体的数量单位“个”或“只”,还是质量单位“千克”“斤”,抑或是具体的克数,并没有作出详细要求,只要标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即可。对“数字标示大、计量单位标示小”的方式也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经营者以“克”为计价单位,并未违反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

引人误解

该行为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呢?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律师李晓飞认为,经营者标价数字标识大、计价单位标识小,且以“克”为标价计量单位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有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嫌疑,可能使消费者产生其所售卖商品价格更低廉的误解。若如此,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他提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查看价格标签,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建议,零售行业经营者在商品明码标价时,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杜绝出现价格欺诈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记者申波太原晚报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