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缴存账户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46号)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缴存账户管理、完善部分业务数据基础信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账户基本信息
请各缴存单位认真核对本单位信息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时更正单位和职工个人错误信息。
早期设立账户,未录入职工身份证号码和单位性质、联系方式的,且长期未缴存或已封存的单位,请指定专人补录单位和职工相关信息。
二、账户合并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要求,每个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含四平市行*区域内和行*区域外),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历史原因导致存在一人多户的情况,各相关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应及时进行转移合并或销户。(在单位经办为职工办理开户登记业务前应与职工核实其住房公积金历史缴存情况,如有在其他中心开户的,要在确认原账户为封存或销户状态下方可进行开户登记)。
三、退休后缴存
职工已到退休年龄,所在单位应及时对职工账户进行封存,不能超退休年龄缴存公积金。
四、清理零余额账户
缴存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长期(12个月〈含〉以上)未发生资金往来的单位公积金账户,且单位账户或个人账户余额均为零的要进行封存。
五、已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协议的缴存单位,请在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未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协议的缴存单位,请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柜面办理。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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