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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吉林省松原市案件合法养殖场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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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合法承包土地

用于经营养猪场

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强拆

吉林王先生提起行*诉讼

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省松原市王先生

被告①:吉林省松原市人民*府(下称“市*府”)

被告②:吉林省松原市自然资源局(下称“市自然资源局”)

被告③:松原市某区人民*府(下称“区*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翟根才

案情简介

年底,王先生接受他人转包2亩承包地,修建猪舍用于养猪,根据《养殖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

年10月,市*府下发《关于开展整治XX垃圾填埋场周边违法用地的通告》,要求垃圾填埋场周边违法建筑限期拆除。

年4月,市*府再次发出《关于限期拆除XX垃圾填埋场周边违法建筑的通知》,要求原告在规定期限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府组织强制拆除。

年4月,由市*府组织,区*府、市自然资源局共同参与将王先生的养殖场强制拆除。

王先生不服,提起行*诉讼。

法院认为

1、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问题。

原告将市*府、市自然资源局、区*府均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经庭审调查,市*府下达了《整治XX垃圾填埋场周边违法用地的通告》并进行了公告,主导并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行为,区*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参加单位,不是本案被告,本案被告应为市*府。

2、关于被告松原市*府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行为合法性问题。

被告市*府认为其拆除原告的养殖场是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实施的拆除养殖场的行为属于行*强制执行行为,该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行*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而被告市*府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行*强制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又不拆除的,方可强制拆除”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行为。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松原市人民*府于年4月23日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王XX养殖场的行*行为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撰稿

胡拓颖

审稿

翟根才

编辑

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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