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太原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为年1月至12月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缴存基数确定后
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具体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年度(即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年7月1日至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二、缴存基数
1、自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3、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元;最高月缴存额为元(其中:单位元,个人元)。
三、其它规定
本通知未规定事项,请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并公积金〔)15号)执行。
图源: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积极做好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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