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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调整!
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上限为元/月
(单位和职工合计,下同);
二类区域下限元/月,
三类区域下限元/月。
关于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上、下限
统一执行标准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令第号修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部、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经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授权,现将年度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通告如下/p>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按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应高于抚州市统计局提供的年度抚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江西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号)中公布的区域工资标准。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下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按建设部、财*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45号)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元/月(单位和职工合计,下同)。即,元(抚州市统计局年度抚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最高缴存比例)乘以3倍,缴存额元以下四舍五入。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根据《江西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号)公布的区域划分:二类区域:市本级、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元/月。即0元(二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乘以5%(最低缴存比例),缴存额元以下四舍五入。三类区域:其他县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元/月。即元(三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乘以5%(最低缴存比例)缴存额元以下四舍五入。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本通告执行时间为年1月1日。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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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吴茵
责编:周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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