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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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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青住金发〔〕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75元。

年度各(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市南区、市北区、*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为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市南区、市北区、*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分别为96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为87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四、其他事项

(一)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6月23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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