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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李洪武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任职期间,李洪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万元,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洪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李洪武,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人,研究生学历,落马前曾任普洱市委原常委、*法委原书记。
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李洪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万元。
临沧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洪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李洪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及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退清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临沧中院一审判决,李洪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依法追缴(已追缴)。(总台央视记者徐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