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年周口市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员: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精神,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指导标准》(GB/T-)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年度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
年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年度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依然维持在5%至12%之间,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一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
(一)单位缴存标准
周口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周口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元,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总额上限为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总额下限为元。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心核准,可按河南省人民*府豫*〔〕26号文周口市最低工资标准(元/月)确定。
(二)自由职业者自主缴存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自主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统一为两个10%。年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元,月缴存总额为元。月缴存额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保持不变。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综合组成的规定核定。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
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计算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时,其金额各四舍五入保留至元。
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六、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单位完成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核定。
(二)申报方式:缴存基数申报工作采取以网厅申报为主、线下申报为辅的方式。网厅申报的缴存单位在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基数调整,批量导入成功后完成申报工作,到网厅或窗口大厅打印核定表;线下申报的缴存单位需携带《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基数核定表》《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到网点进行核定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经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核定办理时间为年6月25日至7月25日。
(五)各网点目前只办理所在网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等单位业务。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