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强化科研助理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用的通知
各州(市)科技行*管理部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有关中央驻滇单位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为深入贯彻*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根据《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厅中国科学院昆明分院关于支持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云科资发〔〕2号),各单位应提高*治站位,将开发科研助理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行*管理部门积极作为,做好科研助理岗有关*策宣传及指导,用人单位系统梳理本单位科研助理岗设置情况及配套保障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治站位,充分认识科研助理岗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提高*治站位,深刻认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既是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培养专职科研队伍,构建与国家、省级科技计划实施相匹配的专业科技管理支撑队伍的重要举措。用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单位内部科研、人事、财务、就业等相关部门职责,根据本单位科研工作需求,在年度招聘计划中专设科研助理岗,并优先招录近2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完善科研助理岗管理制度,广泛宣传科研助理*策
用人单位应依据本单位用人制度及科研管理需要,明确科研助理岗位范围、职责以及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权益;参考本单位同级岗位确定合理的科研助理薪酬标准,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采取包括签订服务协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等多种方式选聘科研助理,依法依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后工龄与科研助理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用人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科研助理招聘信息。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作为限制性条件,建立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的人才使用机制,积极吸纳外部人员,重点向近2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倾斜。
三、统筹科研经费,确保科研助理岗可持续性
用人单位,尤其是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统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支持科研助理岗获得长期稳定发展。依据现行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科研项目中的“劳务费”及结余资金可用于保障科研助理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鼓励省级人才计划入选科技人才及创新团队按需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鼓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科研助理从业经历,增强科研助理岗位吸引力。
四、加强组织保障,做好统计跟踪工作
(一)做好宣传及统计。各州(市)、各单位要切实将“稳就业”、“保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一项重要的*治任务落实到位。各州(市)、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结合当地或本区促进就业*策,加强对当地或本区用人单位有关科研助理岗的*策宣导,做好科研助理岗开发及聘用情况统计上报工作。全省高等院校(医院)、省属科研院所、省属国有企业以及中央驻滇单位等应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优先吸纳近2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要求做好科研助理岗开发及聘用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二)上报渠道。按照《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厅中国科学院昆明分院关于支持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云科资发〔〕2号)规定报送。在每年度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全年*策落实情况(附件2)。
(三)开展摸底调研。省科技厅将通过多种渠道,年度不少于2次开展科研助理岗开发及聘用情况摸底调研工作(附件3),持续推动全社会开发科研助理岗工作。
五、联系人及方式
(一)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联系人:王冀芳,-。
(二)省科技厅科研助理岗统计工作联系人:蒋智霖,-,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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