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府关于加强烟叶收购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规范烟叶收购秩序,严厉打击烟叶违法犯罪活动,严肃烟叶收购纪律,维护国家和广大烟农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烟叶收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严禁无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烟叶。擅自收购烟叶由烟草专卖行*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没收其非法收购烟叶和违法所得。倒卖烟叶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管行*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没收其非法收购烟叶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烟叶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运输烟叶。非法运输烟叶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烟草专卖行*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没收其非法运输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按国家计划和合同收购烟叶。烟叶收购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各级*府及烟草部门要严格执行“计划种植、合同收购”*策,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收购计划和与烟农签订的合同进行收购,严禁利用“空、假”合同进行烟叶收购,对超计划、无合同、辖区外的烟叶一律不得收购。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烟叶收购站(点)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烟叶国家标准、国家价格*策和省、市有关收购*策,坚持按合同收购,做到公平、公正收购,不得提级提价、压级压价或短斤少两,严禁收“人情烟”、“关系烟”。烟叶收购过程中,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烟农要按合同约定,认真执行“约时、定点、定量”的收购要求,到指定的收购站(点)交售烟叶。对违反合同约定未到指定的烟叶收购站(点)交售烟叶的,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关责任。
六、烟叶产区各级*府要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落实领导责任追究制,创造良好的收购环境。公安、检察院、法院、烟草、市场监管等相关执法单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倒卖、贩运烟叶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烟叶收购秩序。
七、烟叶产区各级*府和执法部门要加强维护烟叶收购秩序工作,对扰乱烟叶收购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对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阻碍执法人员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烟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举报、协助查处违法收购、贩卖、运输烟叶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格保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监督举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普洱市人民*府
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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