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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0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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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策解读

为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审计署对辽宁省住房公积金审计的有关意见及要求,结合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及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实际需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同意,将原《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合并修订为《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将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策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办理贷款审核条件

1.规范贷款条件

增加借款人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

2.规范借款人与购房人关系条件

将原有的“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为“本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明确了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属性。

3.放宽了商品房购买行为时间条件

结合商品房预售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大惠民便民举措,取消商品房购买行为一年以内限制。

4.调整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规则

年11月辽宁省*府废止《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办发〔〕30号),取消“认贷不认房”规定。按照住建部、财*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号)的有关精神,此次调整为按照家庭实际持有住房套数认定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

5.规范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按照《业务规范》中“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的要求,将原“夫妻一方已以本人名义办理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本人名义申请贷款”,调整为“借款人家庭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包括夫妻双方名下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

二、规范贷款类型和抵押担保要求

由于不符合《业务规范》“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要求,调整为“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取消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回迁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屋贷款类型。

三、其他调整

1.降低贷款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标准

放宽原有的延长借款期限仅限于失业等家庭困难的限制条件,取消失业证、家庭困难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事项材料,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群体解决住房困难、减轻还款负担。

2.放宽贷款办理区域限制

取消原市内五区商品房组合贷款在组合银行所在办事处办理、存量房等类型贷款在抵押房屋所在区办事处办理的限制,调整为抵押房屋坐落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的,各类型贷款在上述各办事处均可办理,为职工办理贷款提供便利。

3.取消部分证明材料

简化审批流程,取消*官办理贷款部分证明材料、地名证明等相关材料。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策解读

原《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到有效期,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同意,修订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将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策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结合商业银行现行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贴息额计算公式,将原贴息额计算公式“单户贴息金额=贴息日利率×当月单户贷款余额累计积数,其中:贴息日利率=贴息年利率÷”,调整为“单户贴息金额=当月单户贴息日利率×当月单户贷款余额累计积数,其中:当月单户贴息日利率=当月单户贴息年利率÷”。

《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策解读

根据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及上级部门业务规范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同意,将原《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为《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将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策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放宽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将原“新借款人与原商贷借款人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调整为“新借款人与原商贷借款人之一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原有*策限制了新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与他人共同借款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调整后放宽了贷款条件,更好地满足职工群众住房贷款需求,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群体解决困难,更好地发挥公积金贷款的公平性。

二、取消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方式

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的要求,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方式客观上存在借款人及其配偶同时有两笔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情况,此次调整予以取消。

三、取消先抵后贷办理方式

按照新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先抵后贷(借款人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经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的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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