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自年1月6日至年9月30日到所属辖区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需提供如下要件:
缴存基数上调或下调的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基数调整批量》纸质文档及电子版、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缴存基数无变化的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
四、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按照《吉林省人民*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函〔〕97号)文件执行,长春市区最低缴存基数1,元,其他县(市、区)最低缴存基数1,元;缴存基数上限暂执行21,元,待年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再做调整。铁路系统职工按沈阳铁路局相关文件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缴存单位登录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及其他公积金业务。
来源:长春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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