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告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及限制其消费行为,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公开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院已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将名单予以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上列失信被执行人如能主动履行义务的,本院会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否则将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敬请社会各界人士给予监督,如知道以上失信被执行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请给予举报,举报-。如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将线索提供给景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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