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县区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天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市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7月1日起至年6月30日公积金缴存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执行[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号)为准]。
二、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元(根据天水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计算的月平均工资元的3倍确定)。月缴存额最高为元,即单位和职工月最高缴存额分别为元。自愿缴存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为元,月缴存额为元。
三、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秦州区、麦积区为元;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为元[根据甘肃省人民*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发〔〕46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秦州区、麦积区月缴存额最低为元,即单位和职工月最低缴存额分别为76元;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月缴存额最低为元,即单位和职工月最低缴存额分别为74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一年一核”,缴存单位在每年1月或7月调整1次缴存基数,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自愿缴存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每年7月调整1次缴存基数。
四、住房公积金需按月缴存。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自愿缴存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20%。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五、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基数调整申报工作。各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受理相关业务,原则上不以任何理由突破缴存基数上限或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确保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六、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执行。
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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