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年7月1日起,唐山市将全面调整年度(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调整时间年度基数调整时间: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年7月1日至8月30日止。调整内容1.缴存基数核定标准。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各单位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文件要求执行。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同一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的核定标准应一致。2.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职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元,下限为元。执行北京缴存*策的单位,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执行天津缴存*策的单位,年度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年度天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的3倍,即元执行。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基数可在年度社平工资元或年度社平工资60%(即元)两个档次自选。注意事项1.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此次基数调整后,不允许变更、补缴。
2.未缴或欠缴等特殊原因确需补缴的,须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办理。
3.各缴存单位应将缴存基数核定调整工作告知职工,接受职工监督。
4.各缴存单位在申请办理调整缴存基数时,要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变化的应当进行更正,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来源:唐山公积金
编辑:小燕姑娘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