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关于严惩疫情防控期间帮助、组织、指引、带路、运送、参与、窝藏、包庇、纵容偷渡人员的通告》
(第22号)
当前,境外疫情集中爆发,变异病*来势迅猛。为依法严厉打击跨境违法犯罪,坚决守住来之不易的防疫防控成果,加大对帮助、组织、指引、带路、运送、参与、窝藏、包庇、纵容偷渡人员(以下简称:偷引带人员)打击力度,现通告如下。一、本地常住人口依法打处后适用“十一个一律”惩戒措施
(一)一律对偷引带人员没收其涉案财物,扣押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许可证,冻结银行账户,对用违法所得购置(建设)的房屋、车辆等依法进行查封没收。(二)一律对偷引带人员暂停本人及直系亲属营业执照及经营性资质申领审批,已办理的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三)一律对偷引带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取消边民补助,暂停林业、涉农、医疗、子女就学等*策性优惠补贴、补助及*策性贷款申请,不得为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提供新宅基地及申报新建住房。(四)一律对偷引带人员及父母、配偶,子女在入团、入*、参*、考录公务员、考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业等函询调查时从严把关,记录在案。(五)一律对偷引带人员本人及其接触的直系亲属强制执行2+7自费隔离措施。(六)一律对偷引带人员为*员、公职人员的将严肃处理,当年年度考核定级为不称职,并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及绩效奖励。(七)一律对偷引带人员向社会进行曝光,同时在其生活的公共场所粘贴曝光通告。(八)一律对偷引带人员暂缓办理车驾管业务。(九)一律将偷引带人员纳入黑名单管控,勐腊辖区内各营业网点、娱乐场所、宾馆旅店、出租房屋、容留场所、加油站、旅游景区、公共交通等行业和个人不得向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提供服务和便利,一经发现,按相关要求处置,构成犯罪的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律对偷引带人员故意藏匿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房屋、酒店等容留场所实施查封。(十一)一律对窝藏、包庇、纵容偷渡人员的村(组)、生产队,暂停村(组)、生产队当年边民、林业、涉农等*策性优惠补贴、补助发放,取消当年向上申请项目资金、财*奖补及“优秀*组织”“文明村寨”“平安村寨”等年度评选及评优资格。二、外来暂住人口依法打处后适用“九个一律”惩戒措施(一)一律对偷引带人员没收其涉案财物,扣押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许可证,冻结银行账户,对用违法所得购置(建设)的房屋、车辆等依法进行查封没收。
(二)一律对偷引带人员暂缓营业执照及经营性资质申领审批,已办理的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三)一律注销偷引带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居住证”,取消在勐腊的暂住资格,责令限期离开勐腊辖区。
(四)一律取消偷引带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子女在本县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资格。
(五)一律对偷引带人员本人及其接触的直系亲属强制执行2+7自费隔离措施。
(六)一律对偷引带人员暂缓办理车驾管业务。
(七)一律对偷引带人员故意藏匿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房屋、酒店等容留场所实施查封。
(八)一律将偷引带人员纳入禁止进入勐腊县辖区黑名单管控。勐腊辖区内各营业网点、娱乐场所、宾馆旅店、出租房屋、容留场所、加油站、旅游景区、公共交通等行业和个人不得向其本人及直系家属提供服务和便利,一经发现,按相关要求处置,构成犯罪的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九)一律将偷引带人员信息通报至户籍地*委*府及派出所,并向社会进行曝光。
三、非本县籍流动人口依法打处后适用“三个一律”惩戒措施
(一)一律对偷引带人员没收其涉案财物,扣押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许可证,冻结银行账户,查封在本县的资产。
(二)一律将偷引带人员纳入禁止进入勐腊县辖区黑名单管控,责令限期离开勐腊辖区。勐腊辖区内各营业网点、娱乐场所、宾馆旅店、出租房屋、容留场所、加油站、旅游景区、公共交通等行业不得向其提供服务和便利,一经发现,按相关要求处置,构成犯罪的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律将偷引带人员信息通报至户籍地*委*府及派出所,并向社会进行曝光。
四、非法出入境人员依法打处后适用“两个一律”惩戒措施(非法出境人员以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一)一律将非法出入境人员纳入禁止进入勐腊县辖区黑名单管控,责令限期离开勐腊辖区。勐腊辖区内各营业网点、娱乐场所、宾馆旅店、出租房屋、容留场所、旅游景区、公共交通等行业和个人不得向其提供服务和便利,一经发现,按相关要求处置,构成犯罪的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律将非法出入境人员信息通报至户籍地*委*府及派出所,并向社会进行曝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勐腊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边境管控组负责解释。勐腊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边境管控组年6月25日关于敦促帮助、组织、指引、带路、运送、参与、窝藏、包庇、纵容偷渡人员违法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策,坚决依法严惩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堵塞疫情输入风险隐患漏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通告如下∶
在勐海辖区内帮助、组织、指引、带路、运送、参与、窝藏、包庇、纵容偷渡人员情形的违法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年7月0日前,主动到就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
超过通告规定期限仍未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一经查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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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公安局
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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