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对刚需性住房、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策性资金保障作用,结合实际,经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公积金提取、贷款*策做出适当调整,现就调整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提取*策部分内容的调整情况
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员每年最高可提取2万元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费用。
取消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规定。
取消职工及配偶对偿还商业性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间内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的限制。调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间内每年可申请使用一次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取消对提取业务第三套房不予办理提取的限制。
(提取*策于年5月17日开始执行)
二、关于贷款*策部分内容的调整情况
原《天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贷款咨询与受理章节中第11条贷款额度的确定:“抵押贷款、预抵押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8倍,异地缴存户以缴存证明余额为准。”调整为:“抵押贷款、预抵押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5倍,异地缴存户以缴存证明余额为准。”
在《天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贷款咨询与受理章节中第11条贷款额度的确定中新增“对申请贷款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设止付金额,额度为6个月的公积金贷款应还款额。”
在《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实施细则》中新增“非天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购买我市行*区域内自住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外,需提供本市现房作为抵押。”
三、启动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紧缩二级预警的措施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超过85%风险警戒线,达到96.82%,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更好的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天水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预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决定启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紧缩二级预警:
最高贷款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额度×0.9(贷款系数);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倍数(15倍);
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在《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额度基础上下调5万元;
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
暂停受理公积金月对冲还款签约业务;
根据流动性资金情况,贷款轮候发放(首套优先)。
(为保证*策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调整后的贷款*策拟于年6月15日起施行)
来源: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审|魏朝辉责任编辑|辛智翔编辑|陈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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