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策,上限为我市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75元。下限按照我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为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策维持不变,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元,月缴存额下限七区均为96元、三市均为87元。
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各缴存单位在缴存年6月住房公积金后,即可通过单位网上营业厅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营业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调整业务。单位缴交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将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各单位应将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情况及时告知职工本人。(记者: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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