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用工*策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津公积金中心发〔〕32号
.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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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为做好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4号)及《关于调整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4号),单位在缴存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可按以下程序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业务。一、确定缴存比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网上缴存的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开通网上缴存的单位可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