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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告赢!绝味鸭脖状告绝味凉皮败诉
最近,“绝味鸭脖”将“绝味凉皮”小吃店告上了法院,理由是这家小吃店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但一审和二审绝味公司均败诉。有趣的是,北宋诗人*庭坚的一首诗成了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味鸭脖”门店总数超过家,其注册的“绝味”商标曾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绝味公司发现,位于安徽蚌埠市五河县有一家“绝味凉皮”店,认为该凉皮店侵权。年年初,绝味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该店已改名为味正香凉皮)。
绝味公司认为,明知“绝味”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极高的可识别性,仍然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与之相同的标识,具有搭便车的嫌疑。
一审法院认为,两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一样,同时,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认为板鸭、家禽、猪肉等食品与凉皮、面条等食品存在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故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
另外,北宋*庭坚在其诗作《廖致平送绿荔支为戎州第一王公权荔支绿酒亦》中写道:“王公权家荔支绿,廖致平家绿荔支。试倾一杯重碧色,快剥千颗轻红肌。拨醅蒲萄未足数,堆盘马乳不同时。谁能同此胜绝味,唯有老杜东楼诗。”可见,“绝味”一词本身即是对食物品质的描述,有其历史渊源,系大众通用词汇,作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并不突出。味正香小吃店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绝味”字样,系对其经营商品质量进行描述,属于正当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绝味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本案的亮点在于法院对“绝味”商标的显著性的说明,巧妙地引用古诗词,印证“绝味”一词自古有之,为大众通用词汇,显著性并不突出。事实上,许多店铺已经私下付费“和解”,借助该案也提醒部分商家,不应当借助商标权不当放大自身利益,而应